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纠纷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她情绪激动地表示:“我要感谢我国法律帮助我夺回了自己的作品。”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纠纷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她情绪激动地表示:“我要感谢我国法律帮助我夺回了自己的作品。”

邓紫棋在14岁时,由母亲代表与香港蜂鸟音乐公司签订了经纪合约,其创作的歌曲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然而,2019年,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对簿公堂。邓紫棋透露,自那以来,她未能获得任何版税。6月12日,邓紫棋宣布重新录制并发行原专辑《I AM GLORIA》,其中包括《泡沫》在内的12首歌曲。6月18日,蜂鸟音乐发表声明,指责邓紫棋重制歌曲构成侵权,并要求相关平台下架其重制版音乐。

蜂鸟音乐依据合同拥有歌曲的版权,邓紫棋能否“翻唱”自己的歌曲?为何邓紫棋与原经纪公司的矛盾持续多年,她突然采取这种“釜底抽薪”的策略?她为何要感谢中国内地的法律,而香港地区的法律为何未能助她一臂之力?

邓紫棋特别感激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这一制度在香港地区的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2023年,邓紫棋团队聘请了一位精通大陆版权法的专家,利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突破点:“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简单来说,“法定许可”是指对于已经录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可以翻唱、使用,无需获得许可,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

我国为何要设立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我国的著作权法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保护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创新,防止知识、艺术成果被垄断或搁置,努力平衡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

允许翻唱可以激发音乐产业的创新活力,因为翻唱是音乐产业的重要创作形式之一。歌曲的常新演绎能够保持艺术的生命力,吸引年轻听众。例如,《月亮代表我的心》就有邓丽君、王菲、方大同等不同版本的演绎。相反,如果禁止翻唱,虽然看似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可能阻碍了作品的传播。在唱片工业中,许多作品的版权被大公司掌握,如果禁止翻唱,这些作品可能会被忽视,无法得到利用。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唱者通过翻唱自己的早期作品,试图突破原经纪公司的版权限制。“自己翻唱自己”看似荒谬,但在现代艺术工业和版权制度下,却是一种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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